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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资福利待遇工作相关政策
来源: 作者: 发布时间:2007-09-03  

工资福利待遇工作相关政策

一、国年节、纪念日放假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、探亲假待遇的有关文件

(一)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 国务院令[1999]第270号

1、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:

1)新年放假一天(1月1日);

2)春节放假三天(农历正月初一、初二、初三);

3)劳动节放假三天(5月1日、2日、3日);

4)国庆节放假三天(10月1日、2日、3日)。

2、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:

1)妇女节(3月8日),妇女放假半天;

2)青年节(5月4日)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;

3)儿童节(6月1日),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一天。

3、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,如果适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应当在工作日补假,其它则不补假。

(二)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 辽委传发[1991]14号

条件: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。待遇:每年7天;

条件:参加工作十五年以上的。待遇:每年14天。

(三)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待遇  辽人发[2000]1号

(四)病假待遇  国发[1981]52号  劳人险局[1983]15号  

辽人函[1996]53号

病假时间: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。待遇:发给原工资。

病假时间:病假超过两个月的。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发本人工资的90%;工作年限满十年的,工资照发。

病假时间:病假超过六个月的。待遇: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发本人工资的70%: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,发本人工资的80%。

(五)探亲假待遇    国发[1981]36号  辽政发[1981]232号

1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配偶是军官的休探亲假的规定 

劳动部[1964]中劳薪字根表296号

条件:军官本身已休过探亲假,有特殊情况需要探亲。假期时间:可给一次探亲假。待遇:车船费自理。

条件:军官本人当年不能休探亲假。假期时间:可给一次探亲假。待遇:车船费报销。

条件:工人、职员已享受探亲假。假期时间:军官又休探亲假。待遇:工人、职员已报销的车船费原则上退回。

2  条件: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、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。

(1)探望配偶的。每年给假一次,一次三十天。车船费报销。

(2)末婚职工探望父母的。每年给假一次,一次二十天,如两年合休可给四十五天。车船费报销。

(3)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。四年给假一次,一次二十天。车船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%以内的自理,超过部分报销

(六)丧假待遇   辽人发[1991]14号  辽计生委字[1998]15号

(七)婚假待遇   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  劳险字[1988]2号  

辽计生委字[1998]15号

二、因工伤残待遇

1  工伤待遇    辽劳险[1989]24号  (63)中劳新字419号

因工负伤人员除享受公费医疗以外,还享受以下待遇:

1     在医疗期间,原工资照发。

2     需要到外地就医治疗或到疗养院的人员其往返车船费,按出差旅费标准予以报销。

3     因工负伤人员住院治疗或在疗养院期间可以发给伙食补助费,补助标准按公出补助标准执行。

4     治疗和疗养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。

2、因工致残待遇    护理费标准  辽人发[1996]54号

              提高退休费比例  辽人[1997]8号  

护理费标准:特等为每人每月200元;一等为每人每月180元。

提高退休费比例:1993年工资改革后因公(工)被评为特等残废的,属于职级工资制的人员,其退休费按98%计发,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的,其退休费按100%计发;因公(工)被评为一等残废的,属于职级工资制的人员,其退休费按93%计发,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的,其退休费按95%计发。

3、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  民发[2000]133号

伤残等级:特等。

伤残性质:因战。标准:1180元。伤残性质:因公。标准:1150元。

伤残等级:一等。

伤残性质:因战。标准:980元。伤残性质:因公。标准:940元。

伤残等级:二等甲级。

伤残性质:因战。标准:515元。伤残性质:因公。标准:495元。

伤残等级:二等乙级。

伤残性质:因战。标准:420元。伤残性质:因公。标准:400元。

伤残等级:三等甲级。

伤残性质:因战。标准:320元。伤残性质:因公。标准:300元。

伤残等级:三等乙级。

伤残性质:因战。标准:265元。伤残性质:因公。标准:255元。

三、丧葬、抚恤待遇

1、丧葬补助费  辽人发[1998]25号

2、抚恤金标准  民优[1986]6号

四、遗属待遇

1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 辽人发[1980]21号 辽人发[1989]23号

(1)父(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),夫年满6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;

(2)母(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),妻年满50周岁或基本丧失蔻能力的;

(3)子女(包括遗腹子女、养子女、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),年末满16周岁,或者满16周岁,尚在普通中学或大中专学校学习、或者基本丧失蔻能力的。

4     妹(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、妹),年末满16周、或者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或大中专学校学习,或基本丧失蔻能力的。

(5)在普通高等院校、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子女。享受助学金的应扣除助学金部分。

2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辽人发[1995]23号 辽人发[1999]14号

五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  辽计生委字[1998]15号

六、特殊贡献待遇  

1、范围与标准参照 辽劳(险)辽[1985]78号和辽人发[1984]42号

2、具体要求参照  辽人发[1990]80号

七、离退休待遇

1、退休  国发[1978]104号

2、国家公务员退休条件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

3、离休待遇  离休费  国发[1982]62号

交通费  辽老直发[1993]33号

护理费  辽老直发[1993]33号、[1998]7号

人发[1998]56号

公用经费等  辽老直发[1998]7号

辽财文字[1987]412号

4、退职  国发[1978]104号

5、退职退休待遇 国发[1978]104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[1982]11号

6、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 辽人发[1993]79号

7、退休费        辽人发[1994]14号

8、事业单位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计发问题 辽人发[1998]21号

9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解聘后有关待遇问题  辽人发[1998]33号

八、工资日常管理中常用政策文件

1、辽宁省委组织部、辽宁省人事厅《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动后确定职务(岗位)工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》  辽人发[1994]49号

2、辽宁省人事厅、财政厅《关于贯彻国办发[2003]93号文件的通知》          辽人发[2003]24号

3、辽宁省人事厅、辽宁省财政厅《关于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行规范管理的通知》  辽人发[2003]20号

4、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见习期规定  国办发[1993]85号

5、毕业生见习期限的规定  国家教委、劳动人事部《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》(87)教学字第022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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