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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资福利待遇工作相关政策
一、国年节、纪念日放假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、探亲假待遇的有关文件
(一)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国务院令[1999]第270号
1、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:
1)新年放假一天(1月1日);
2)春节放假三天(农历正月初一、初二、初三);
3)劳动节放假三天(5月1日、2日、3日);
4)国庆节放假三天(10月1日、2日、3日)。
2、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:
1)妇女节(3月8日),妇女放假半天;
2)青年节(5月4日)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;
3)儿童节(6月1日),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一天。
3、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,如果适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应当在工作日补假,其它则不补假。
(二)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辽委传发[1991]14号
条件: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。待遇:每年7天;
条件:参加工作十五年以上的。待遇:每年14天。
(三)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待遇 辽人发[2000]1号
(四)病假待遇 国发[1981]52号 劳人险局[1983]15号
辽人函[1996]53号
病假时间: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。待遇:发给原工资。
病假时间:病假超过两个月的。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发本人工资的90%;工作年限满十年的,工资照发。
病假时间:病假超过六个月的。待遇: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,发本人工资的70%: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,发本人工资的80%。
(五)探亲假待遇 国发[1981]36号 辽政发[1981]232号
1) 配偶是军官的休探亲假的规定
劳动部[1964]中劳薪字根表296号
条件:军官本身已休过探亲假,有特殊情况需要探亲。假期时间:可给一次探亲假。待遇:车船费自理。
条件:军官本人当年不能休探亲假。假期时间:可给一次探亲假。待遇:车船费报销。
条件:工人、职员已享受探亲假。假期时间:军官又休探亲假。待遇:工人、职员已报销的车船费原则上退回。
2) 条件: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、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。
(1)探望配偶的。每年给假一次,一次三十天。车船费报销。
(2)末婚职工探望父母的。每年给假一次,一次二十天,如两年合休可给四十五天。车船费报销。
(3)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。四年给假一次,一次二十天。车船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%以内的自理,超过部分报销
(六)丧假待遇 辽人发[1991]14号 辽计生委字[1998]15号
(七)婚假待遇 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 劳险字[1988]2号
辽计生委字[1998]15号
二、因工伤残待遇
1、 工伤待遇 辽劳险[1989]24号 (63)中劳新字419号
因工负伤人员除享受公费医疗以外,还享受以下待遇:
(1) 在医疗期间,原工资照发。
(2) 需要到外地就医治疗或到疗养院的人员其往返车船费,按出差旅费标准予以报销。
(3) 因工负伤人员住院治疗或在疗养院期间可以发给伙食补助费,补助标准按公出补助标准执行。
(4) 治疗和疗养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。
2、因工致残待遇 护理费标准 辽人发[1996]54号
提高退休费比例 辽人[1997]8号
护理费标准:特等为每人每月200元;一等为每人每月180元。
提高退休费比例:1993年工资改革后因公(工)被评为特等残废的,属于职级工资制的人员,其退休费按98%计发,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的,其退休费按100%计发;因公(工)被评为一等残废的,属于职级工资制的人员,其退休费按93%计发,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的,其退休费按95%计发。
3、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 民发[2000]133号
伤残等级:特等。
伤残性质:因战。标准:1180元。伤残性质:因公。标准:1150元。
伤残等级:一等。
伤残性质:因战。标准:980元。伤残性质:因公。标准:940元。
伤残等级:二等甲级。
伤残性质:因战。标准:515元。伤残性质:因公。标准:495元。
伤残等级:二等乙级。
伤残性质:因战。标准:420元。伤残性质:因公。标准:400元。
伤残等级:三等甲级。
伤残性质:因战。标准:320元。伤残性质:因公。标准:300元。
伤残等级:三等乙级。
伤残性质:因战。标准:265元。伤残性质:因公。标准:255元。
三、丧葬、抚恤待遇
1、丧葬补助费 辽人发[1998]25号
2、抚恤金标准 民优[1986]6号
四、遗属待遇
1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辽人发[1980]21号 辽人发[1989]23号
(1)父(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),夫年满6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;
(2)母(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),妻年满50周岁或基本丧失蔻能力的;
(3)子女(包括遗腹子女、养子女、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),年末满16周岁,或者满16周岁,尚在普通中学或大中专学校学习、或者基本丧失蔻能力的。
(4) 妹(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、妹),年末满16周、或者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或大中专学校学习,或基本丧失蔻能力的。
(5)在普通高等院校、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子女。享受助学金的应扣除助学金部分。
2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辽人发[1995]23号 辽人发[1999]14号
五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辽计生委字[1998]15号
六、特殊贡献待遇
1、范围与标准参照 辽劳(险)辽[1985]78号和辽人发[1984]42号
2、具体要求参照 辽人发[1990]80号
七、离退休待遇
1、退休 国发[1978]104号
2、国家公务员退休条件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
3、离休待遇 离休费 国发[1982]62号
交通费 辽老直发[1993]33号
护理费 辽老直发[1993]33号、[1998]7号
人发[1998]56号
公用经费等 辽老直发[1998]7号
辽财文字[1987]412号
4、退职 国发[1978]104号
5、退职退休待遇 国发[1978]104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[1982]11号
6、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 辽人发[1993]79号
7、退休费 辽人发[1994]14号
8、事业单位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计发问题 辽人发[1998]21号
9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解聘后有关待遇问题 辽人发[1998]33号
八、工资日常管理中常用政策文件
1、辽宁省委组织部、辽宁省人事厅《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动后确定职务(岗位)工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》 辽人发[1994]49号
2、辽宁省人事厅、财政厅《关于贯彻国办发[2003]93号文件的通知》 辽人发[2003]24号
3、辽宁省人事厅、辽宁省财政厅《关于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行规范管理的通知》 辽人发[2003]20号
4、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见习期规定 国办发[1993]85号
5、毕业生见习期限的规定 国家教委、劳动人事部《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》(87)教学字第022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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